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 | 工伤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能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

陆宇星 广州律协 2022-03-3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在实践中,往往有员工因为各种原因而在工伤认定之后不愿立即进行工伤鉴定,或是不愿进行工伤鉴定。在此情况下,一旦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便很有可能产生劳动争议。为此,围绕着工伤职工拒绝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能涉及的争议纠纷点,笔者从曾经办过的两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来进行分析阐述。


案例简介


1

在A劳动者与A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中,A劳动者在正常上班期间受伤,且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因A劳动者是处于销售岗位,其在出院后为了不耽误工作从而影响其业绩及收入,因此恢复了正常上班,并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而,A公司因经营不善欲找借口辞退A劳动者,便在未与A劳动者沟通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其停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A劳动者表示其伤情无需鉴定也不愿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以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的义务、A劳动者拒绝鉴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A劳动者构成重大违纪,从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2

在B劳动者与B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中,B劳动者同样是在正常上班期间受伤,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但B劳动者遭受工伤后便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B劳动者的伤情基本稳定且医疗终结期届满,按法律规定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亦届满,但其却一直以伤情未康复为由拒绝上班,也未向公司出具主治医师“伤情不稳”的诊断证明。B公司多次联系劳动者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声明以鉴定结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确认劳动者是否仍需休假静养或正常上班,但B劳动者既拒绝配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也拒绝上班,故B公司在多次协调无果后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考勤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1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之后是否必须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者是否有权选择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假如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之后

是否必须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此前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条文中明显可以看出,只有在职工因工伤而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如果职工仅只是遭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则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是否有权

选择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选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其自身的权利。因此,劳动者有权选择行使权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有权放弃权利,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首先,劳动者对自己的伤情往往有更直接的判断,其可以通过与主治医师沟通,去初步判断自身的伤情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其认为伤情不足以构成伤残,则自然可以选择不进行鉴定。


其次,劳动者如果选择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者,将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无需为劳动者支付工伤伤残待遇。由此而带来的损失是直接由劳动者承受,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对于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有选择权,但是其一旦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便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后果需要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

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既然劳动者对于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拥有选择权,那用人单位又是否可以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劳动者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在于劳动者是否以不进行或拖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借口,实施了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


比如,有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可能会以工伤未愈为借口,拒绝正常上班。甚至在停工留薪期届满,或是合同期满、医疗期满等等情形下,既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却又以此为由拒绝上班。又比如,有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认为自己的伤情已经不能胜任原工作,希望用人单位另行安排新工作,或是降低工作考核标准。但又不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指令,不再回归原岗位或按原有工作标准正常上班的。


在类似以上的种种情形中,劳动者往往打着工伤的旗号,向用人单位提出种种要求,却又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法使得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伤情作出合理准确的判断。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自然有权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工作,能够一如既往的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权利的,我们则认为用人单位无权替劳动者决定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假如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合理事由。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这些合理事由包括了:(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针对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则要判断劳动者拒绝鉴定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或其他合法权益,从而使得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事由。


比如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或是合同期满、医疗期满等等情形下,既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却又以此为由拒绝上班的,则可能会触犯用人单位关于员工旷工的规章制度处罚规定,使得用人单位有权以员工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又比如劳动者因工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则可能会触犯用人单位关于员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罚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以员工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仅凭员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单一条件并不足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合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仅以员工不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必须要结合员工是否因拒绝进行鉴定而损害了用人单位权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去判断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案例分析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回过头来判断两则案例的判决走向。

在案例一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随即恢复了正常工作的状态,其并未以工伤为由请假或旷工。同时,用人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为工伤而影响其正常工作。在此情况下,是否继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是劳动者的权利,其鉴定与否仅只对劳动者自身的权益产生影响,而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哪怕其应当鉴定而放弃鉴定,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是使得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这并不会因此而导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额外的工伤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便解除了劳动合同显然不当,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案例二中,劳动者在认定工伤之后并未恢复正常上班,而是以需要进行工伤治疗为由持续休假。甚至在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均届满后仍然以工伤为由拒绝上班。劳动者的此种行为显然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伤治疗及拖延进行工伤鉴定只是其为了“泡工伤假”的借口。在此情况下,由于其既不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又不愿恢复正常上班,用人单位显然有权以其旷工为由,根据单位的相应规章制度合法的解除与其所建立的劳动合同。


综合以上案情分析可知,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果是劳动者在工伤后能够正常上班,在不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未做或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对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放弃。


劳动者不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劳动者以需要进行鉴定为借口却又迟迟不愿进行鉴定,从而触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则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我们在看待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问题时,切不可单一、片面的对待和处置,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文 | 陆宇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荐阅读

探讨 | 行民交叉视角下的土地争议问题处理

探讨 | 合伙型私募基金财产份额出质实务

实务 |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之交易主体的风险防范


//

欢迎投稿律师原创文章

实务技能、法律时评、生活感悟、行业观察等

投稿邮箱:gzlx2016@qq.com

//

长按关注 广州律师行业最新资讯


感到实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